驻马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7日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对设计、建设等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中所涉及的电梯井道、机房、应急救援通道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参数等,应当符合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声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配置电梯。
第八条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电梯土建工程承担防渗漏保修责任,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九条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许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修理、改造。承担修理、改造的单位,对其修理、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改造单位应当将原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的铭牌,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新安装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消防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备用电源。
第十一条 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
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在用电梯实现轿厢、井道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和停电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监控数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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