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做好下列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梯一档;
(二)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四)每日开展一次电梯安全巡检,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梯安全日常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并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
(六)发生电梯事故的,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八)确保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运行;
(九)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十)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
(十一)电梯需要停止使用的,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不得停用电梯或者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第十五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四)在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出入口滞留;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七)将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带入电梯;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将资质证书、办公地点以及负责人联系电话、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仪器设备、应急救援电话等内容书面告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接受现场确认。
推行维护保养过程无纸化记录,并实时传输至电梯信息监管平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及时将维护保养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其他场所使用频次较高的电梯以及自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报停的电梯;
(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
(五)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条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首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前按照要求将单位、人员、设备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验、检测数据上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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