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13)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驻地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正式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
(四)汽车类驾驶证是指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摩托车类驾驶证是指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三日”、 “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准驾车型及代号
2、学车专用标识式样
3、实习标志式样
4、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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