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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

(三)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破袋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自行管理的,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市场、住宿、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本条规定确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责任区内对管理责任主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居住地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单位区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写字楼等场所,应当按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四)从事餐饮服务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设置容器齐全,保持完好整洁,定期进行维护;

(三)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将分类后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六)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确定分类存放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设施布局、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完整记录城市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五)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六)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应急预案;

(七)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二)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接收、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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