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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运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管理责任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理。

处理单位在接收城市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结合工作职责或者业务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引导、督促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厨余垃圾联动执法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可以因地制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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