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六届〕第七号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4年6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等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提高市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市、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内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线。绿线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相邻地块或者其他地块补足原有面积的绿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预留绿化用地:
(一)城市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新建居住区在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二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
(三)土地收储少于五亩的城市用地优先用于公园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三十米以上四十五米以下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不足三十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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