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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
(五)城市内河两侧设置沿河绿化带,绿化带控制宽度不低于三十米;老城区段有现状建筑的,绿化带控制宽度不低于十米。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城市更新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所列城市道路属于山地城市、城市更新等特殊情况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五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不足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风景名胜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
(三)山体、湿地、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和变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绿地,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四)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探索政府主导、院校参与、企业联动的科研模式,培养和引进绿化专业人才,加强科研型生产绿地建设,培育信阳特色树种和花卉品种。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选择绿化树种,逐步改良或者更替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花卉以及常绿树与落叶树的比例,推广种植市树银杏、市花桂花,建设具有信阳特色的公园绿地和景观道路。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自然地理气候条件,科学制定、定期公布全市城市绿化适用树种名录,并动态调整。名录应当优先选用优良乡土适生树种。名录的编制、调整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建筑墙体、临街围栏、城市道路护栏、高架道路、各类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鼓励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老城区城市绿化应当采用沿街增绿、沿河扩绿、拆墙透绿、拆违建绿等多点分布方式,增加绿地面积。
老旧小区改造不得减少绿化面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边角地、空闲土地,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
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林荫停车场绿化遮阴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其他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区域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绿地,绿化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绿化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绿化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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