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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4)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树木评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三)擅自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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