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已于2024年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矿产资源法》实施30多年来,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新《矿产资源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 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我国矿业法治史和矿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矿产资源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自然资源领域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矿产资源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新《矿产资源法》的精神实质
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矿业权登记性质、矿业用地、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重大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水平。
(一)新《矿产资源法》强化了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是新《矿产资源法》的首要目标。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促进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强化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积极开展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环节。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矿业权配置方式由申请审批到全面竞争性出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在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同时,也授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矿业权作出例外规定。
(三)新《矿产资源法》创设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首次建立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明确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现了矿业权登记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的根本性转变。为了兼顾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制度,明确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新《矿产资源法》构建了多元化矿业用地保障机制。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为破除多年来困扰矿山企业用地难的问题明确法律路径。新《矿产资源法》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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