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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
  (五)新《矿产资源法》建立了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对矿区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等作出规定,强化采矿权人的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实现了相关制度由零星分散的生态保护规定到集成性生态修复制度的根本性转变。新《矿产资源法》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明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等生态系统的破坏;鼓励、支持绿色勘查,将绿色矿山建设上升为法律规定。

  (六)新《矿产资源法》强化了监督和执法。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对强化矿产资源监督执法作出多项制度创新,明确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赋予矿产资源执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三、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责

  正确履行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结合实际情况,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责。

  (一)统筹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工作。坚持立足国内,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坚持保障基础的矿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坚持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坚持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资源,提升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坚持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保障资源安全稳定供应和高效利用。

  (二)统筹处理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供出让的探矿权区块来源,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及时安排出让。根据矿业权出让权限,兼顾公平和效率,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构建以竞争性出让方式为主体,多种出让方式为补充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对于地质工作程度低、成矿地质条件复杂、找矿难度大、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要求高、资源储量规模大型,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别要求的勘查开采区块,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科学合理设置招标条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优化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统筹处理好物权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关系,对矿业权实行物权登记的同时,将勘查开采许可作为重要抓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矿业权登记相关制度和登记规则。在矿业权登记簿、矿业权证书、矿业权登记系统等方面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充分体现矿业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标准、技术规范,优化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做好矿业权证和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衔接,整合审批系统,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的衔接,确保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需要换发新证的,要简化换证程序,提高换证效率。

  (四)统筹处理好矿业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在解决矿业用地问题的同时,兼顾耕地保护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合理规划矿业用地规模和布局;扎实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对拟设矿业权禁止、限制区域进行核查,明确后续办理用矿、用地手续相关要求;争取保障采矿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优化采矿用地审批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历史遗留的矿业用地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分类解决。

  (五)统筹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生态修复费用管理、生态修复验收、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制度规定,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积极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提高矿业企业、社会公众对矿区生态修复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四、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准备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保障,抓好教育培训,做好制度衔接,开展清理工作,加强信息化保障,确保新《矿产资源法》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齐心协力、协调配合、认真履责,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的要求落到实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第一责任人职责,牵头制定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部署协调督办有关工作。矿政管理机构要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的具体工作,法治机构做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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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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