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3)
(4)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
2.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
3.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
4.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
5.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以及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
6.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以及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7.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8.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
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五)以下项目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
1.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方阵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原生植被覆盖和土壤结皮的草原、天然林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林地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不改变地表形态。
2.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
3.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
4.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环境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
5.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
6.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项目,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
(六)以下项目可申请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1.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其他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
2.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影院、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
4.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
(七)以下项目可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
2.矿产资源开采、文化和旅游经营、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露营旅游经营性营地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
(八)其他:
1.国家级新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沿边临港产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产业发展项目。
2.纳入重点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和重要商品骨干流通走廊建设的重大流通设施项目。
3.资源型地区转型重大项目,避险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项目,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设施农业或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
4.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深远海养殖、海洋牧场项目。
5.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的保护、监测、宣教等项目。
6.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托育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和服务,社区托育服务项目。
7.边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人居环境项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点项目。
8.利用主权优惠贷款建设项目。
9.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明确鼓励或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其他项目。
二、限制类
(一)以下项目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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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