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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执法协查义务。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协查工作,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附件:1. 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
2. 执法协查回函
3. 网络交易平台执法协查信息标准化字段
4. 其他服务提供者执法协查信息标准化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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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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