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意见(2)
三、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资源要素供给和配置效能
(四)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设权赋能
依托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自然资源分等定级、资产清查成果,摸清生产生态产品的资源底数。有序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加强登记成果应用,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边界,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健全不同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利体系,按照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权利体系,构建无居民海岛权利体系,探索土地、海域、水域使用权等分层设权,推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权利组合设置,促进自然资源资产增值增效。探索开展自然资本核算。
(五)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整体配置和高效利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按照公益性、经营性等特征,分类划定储备片区、配置单元,统筹谋划自然资源资产储备、配置、价值实现、收益管理等内容。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反馈和协同,根据配置方案编制实施计划,结合落实详细规划有关规划用途、开发强度等要求,明确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时序、方式、规模、用途等,引导自然资源资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探索通过收储、租赁、置换和入股等方式,形成主体明确、边界清晰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推动多要素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促进资产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制定自然资源资产整体评估技术标准,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估价体系和市场交易规则。探索通过有偿使用合同、监管协议等方式,落实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产业准入标准和生态保护修复要求等,并统一纳入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管理。
四、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机制
(六)建立资源权益指标市场化交易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开展资源权益指标市场化交易,让保护绿水青山获得合理回报。探索建立大陆自然岸线占修平衡制度,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修复与占用相当的生态恢复岸线责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前提下,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按规定流转使用。试点探索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零星建设用地优先转为林地、草地、湿地,腾退的建设用地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到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现有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支持生态系统碳汇项目通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碳普惠机制等获得收益。
(七)健全生态补偿赔偿机制
立足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各地探索生态空间综合补偿模式,系统谋划同一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各类自然生态要素,稳步推进各类生态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推动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推动将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保护情况作为资金分配和奖惩的重要因素。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多元化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索赔和报告机制,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
(八)构建生态产品产业化经营开发机制
科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动产业化经营,培育绿色新动能。依托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自然本底条件和优美自然风光,从事生态旅游、康养、体育等产业开发。发掘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态牧场等绿色产业。利用地质遗迹、地热、矿泉水等特色资源,建设地质文化村和相关产业。加快矿山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等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推动产业绿色转型。鼓励自然资源富集、生态产品生产能力较强的地区,探索建立全要素、全产业覆盖的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运行机制,促进产业与生态融合发展。
五、组织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宣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进展和成果,总结推广各地典型做法和经验,持续发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合理体现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两山”转化、建设美丽中国的良好氛围,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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