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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汇发〔2024〕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时对接所在地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按制度做好尽职免责申述评议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促进银行准确把握外汇业务审查责任,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尽职免责,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职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法律责任,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责任,不包括接受外汇局约谈整改、批评教育、风险提示等责任。

尽职是免责的前提。前款所称尽职,是指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第三条 外汇局对银行涉嫌外汇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尽职免责情形,并可通过外汇市场自律机制随机抽取银行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出具评议意见,作为定性裁量参考。

第四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应当对专家信息予以保密,随机抽取的专家应当对被查银行是否存在本规定所列尽职免责情形客观、独立、公正地发表书面评议意见。

第五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人员、专家应当对所了解的案件信息以及被查银行的其他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六条 参与评议前及评议过程中发现与被查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客观、独立、公正发表评议意见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七条 外汇局进行检查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收集有关证据;银行申述提出具有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尽职免责情形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章 尽职免责情形

第八条 因战争、公共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客户出现违规风险,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且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银行依据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意见,审慎判别后办理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已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合理审核,且属于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而作出的,银行已审查确认该报告不存在专业资质缺陷、关键数据错漏、违反基本常识及逻辑不一致性等显著质量问题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因遵守跨境业务国际通行规则或境外卡组织等其合法加入的国际组织及机构要求而作出的,且银行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已在合理范围采取适当措施审查了有关信息,业务有关涉嫌违规内容明显超出银行可审查能力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银行按照外汇管理规定持续监测交易真实性,在持续监测过程中发现原经办的外汇业务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风险,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在经办时已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且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并采取加强管理等处置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银行执行外汇便利化政策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并开展风险交易监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外汇局检查调查发现客户出现违规风险的业务未被银行监测系统预警,但无证据证明银行监测系统4存在明显缺陷或者属于银行人为干预使之未被系统预警的;

(二)外汇局检查调查发现客户出现违规风险的业务曾被银行监测系统预警、未被纳入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已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内控制度等勤勉进行人工识别且未报送风险交易报告的理由具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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