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汇发〔2024〕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适用《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

第三条 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本行境内、境外机构和个人客户(以下统称交易主体)存在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应当监测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前款所称外汇风险交易行为,是指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是指与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银行应当及时通过其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章 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六条 银行应当制定和完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的身份、行为以及交易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局发布的法律法规、风险提示、外汇风险交易特征等;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发布的跨境业务相关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银行外汇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交易主体群体、交易特征,以及本行外汇合规风险的情况;

(四)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银行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前,应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对依据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

(一)确认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二)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

第八条 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应当说明本行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分析过程、分析结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对于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银行直接报送依据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信息。

第九条 银行应当在按本机构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交易主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必要时向交易主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提高该交易主体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二)对该交易主体后续外汇业务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三)明确与该交易主体后续建立、维持外汇业务关系,或者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需要提升审批层级;

(四)限制与该交易主体建立新的外汇业务关系、拒绝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外汇业务关系;

(五)合理限制该交易主体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外汇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六)其他外汇合规风险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外汇局发现银行报送的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向银行发出补正通知,银行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银行发现已报送的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存在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补正报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