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书面催告权利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警告人向权利人书面表明不侵权意见,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或者不侵权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或者不侵权意见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警告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出具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请求人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请求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材料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立案。
第十七条 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代理权限,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请求人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行政裁决、调解和旁听口头审理。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有关条约中对证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签署的,应予认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
请求已经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第十九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限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算。行政裁决请求时限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
请求人超过行政裁决请求时限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的,如果涉嫌侵权的行为在请求时仍在继续,且在涉案专利权有效期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后被请求人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时限抗辩,且查明无行政裁决请求时限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当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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