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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5)

退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案件办理等工作,并及时上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退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强协作,必要时可以专门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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