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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献血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江西省献血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传与组织

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四章 供血与临床用血

第五章 奖励与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支持、褒奖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个人主动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鼓励适龄的健康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个人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个人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献血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负责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及业务指导等工作,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表彰等工作;组织动员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加献血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根据章程,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血站、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等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第八条 本省应当将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镇创建等的内容。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将慈善财产用于献血事业。

第二章 宣传与组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媒体等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度和参加献血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关心、支持献血的良好社会风尚。

每年的一月为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行业组织等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在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世界献血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按照规定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支持献血公益宣传活动和献血公益广告设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人数等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的市完成情况。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年度献血计划,拟定组织、动员献血的年度献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参加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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