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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监管,建立健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强行要求捐赠捐献、索要赞助。禁止违规强行要求市场主体参加商业保险。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招商引资政策,严禁违法违规给予财政、税费、用地等政策优惠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守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不得采取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不得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规举债。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重点项目落地。

第十三条 对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助、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直接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并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阻碍其退会;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培训、考核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应急救援等公共产品供给,并优化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有效投资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市场主体融资便利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降低担保费率,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引导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代理、法律等服务机构进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推动银行专项授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归集就业岗位招聘信息,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岗位发布、简历投递、求职应聘、职业指导等服务;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相关企业开展培训和指导,防范企业用工风险,依法处理劳动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人才居留落户、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项目孵化、资金支持、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支持市场主体引进外籍人才,为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医疗、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等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创新组织实施体系,健全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制度,加大对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搭建科学技术要素交易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能源建设、运行、价格调控工作机制,建立多元化能源供应和完备的能源储备体系,探索综合能源管理新模式;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用水、用能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领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鼓励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专业化物流和网络货运平台,优化运输结构,畅通物流运输网络,降低物流成本。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长江湖南段、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水、澧水等水域实际,制定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加强通航基础设施建设和航道养护、疏浚,提高水路运输能力。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价格、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实施差异化收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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