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打通数据壁垒,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
第二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时限等信息。推行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制度,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实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报装申请全流程一网通办。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不得以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的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转嫁成本。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国际贸易通道建设。稳步提高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中非经贸博览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能级,优化国际服务功能。
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和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畅通国际航空货运、国际陆港、中欧班列、东盟货运、江海联运、湘粤非铁海联运等通道,为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本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强化行政效能监管,将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纳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范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鼓励承办单位承诺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申报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内没有办结的,对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及时纠错,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办结期限没有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理高效原则确定办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鼓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加强标准化管理,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帮办代办等服务方式;设置兜底服务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办事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各级各部门应当将各类政务服务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对接和数据共享。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推动异地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市场主体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部门、跨地区应当互认共享,并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依据或者凭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并联审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评估或者依法简化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税费办理流程,简化税费优惠政策申报程序,拓宽税费缴纳渠道,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安、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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