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不同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行政处罚;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不得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
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公开。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守信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推行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及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非现场执法等制度,检查结果等监管信息应当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以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不同执法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应当对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或者综合检查。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人民政府临时开展的执法检查外,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控制次数,一年内检查次数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三条 实行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并将行政执法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检查后再进行检查登记。不得将执法检查次数和办案数量与考核评价挂钩,层层分解下达量化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赴企业开展学习、参观、考察、调研等活动,应当征得企业同意。
第四十四条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或者向社会预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书面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市场主体可以边生产经营边整改的,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市场主体依法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等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推诿。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建设或者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市场主体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市场主体账款;对历史形成的无分歧拖欠账款和经过司法裁判无异议的账款,应当制定偿还计划并严格执行,同级、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风险防范、注销登记、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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