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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快立快审快结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市场主体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与执行机关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执行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侦查、审判和执行等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和规范涉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对市场主体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纠纷解决协调对接机制,推动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第六章 监督和奖惩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湖南营商码、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市场主体诉求归集、办理、反馈、评价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新闻媒体报道失实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制度,聘请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作为营商环境监督站(点、员),对营商环境进行观察、体验、监督;牵头建立营商环境抽查检查机制,实行红黄牌警示、限期整改、定期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开展督查检查、明察暗访;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四)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参照国际、国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制定本省评价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相关省直部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监测应当听取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营商环境监督员等意见建议。

第五十七条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违约失信投诉制度,将政府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

对违约失信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各类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进行政府采购、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等惩戒措施。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其他市场主体违法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存在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操纵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骗取财政补助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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