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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

第五十九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

(一)违法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设置差别化待遇;

(二)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三)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设立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在本地区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门槛;

(四)将执法检查次数和办案数量与考核评价挂钩;

(五)将罚没收入与执法单位利益挂钩或者趋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七)无正当理由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建设、服务等账款,或者拒绝、延迟支付市场主体账款;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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