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2)
第十七条 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协作,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医保费用结算、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实现跨省通用。
第十八条 本省推进与重庆市建立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促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卡互认互通。
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重庆市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创新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并统筹纳入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的宣传,引导持卡人和有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非法出借、转让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违法使用、泄露社会保障卡数据或者有其他侵害持卡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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