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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4第12号)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规划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六章 救援救灾

第七章 恢复重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冰雹、暴雨(雪)、低温冷冻、雷电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四条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第五条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自然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防治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部门,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防汛抗旱、气象灾害防御、地质灾害防治、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专项指挥机构,在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一)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应急队伍联动机制;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组织协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做好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和拟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等工作;

(二)水利(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承担水情旱情预警、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做好水利基础设施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开展气象服务及灾害防御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五)地震部门负责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编制地震灾害风险区划;做好地震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协助做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协助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调查;

(六)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早期火情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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