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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6)

第五十三条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对通过基本生活救助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应当统筹做好其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他救助的衔接。

第五十四条 受灾人员需要安置的,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受灾人员安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避免可能发生次生、衍生自然灾害的地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期限和规模。

第五十六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务)等部门应当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加快因灾毁损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重建。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落实扶持政策,指导灾区农作物改种补种、生态恢复,协助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住房恢复重建或者修缮提供技术支持。应急部门应当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受灾民房恢复重建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的受灾情况分类救助。

实施自然灾害住房恢复重建或者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应当尊重群众意愿,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文化。

第五十九条 新建的工程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灾设防要求,避开可能发生洪水、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隐患区以及环境敏感区和传染病自然疫源。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防治所需资金和物资供给。加大对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的自然灾害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自然灾害隐患治理、救援救助、恢复重建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审计、财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防治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装备、经费、物资、待遇、保险等方面对应急救援队伍予以支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对在应急救援救灾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因公牺牲、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定期对灾害信息报告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为基层灾害信息报告员提供必要的设施装备。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采用无人机、人工智能、物联网、卫星与遥感等装备和技术,提升灾害监测预警、灾害评估、应急响应等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协作机制,加强航空、铁路、公路、水运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构建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

应急救援救灾期间,应当保障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优先通行,对执行任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网络,促进各行业应急通信网络相互融合,为救援救灾提供高效畅通的通信保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用地、审批等工作进度,保障各项恢复重建工作高效推进。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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