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2)

(六)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

(七)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

第九条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事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

(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者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第十一条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所作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商标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将其了解的有关情况,向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签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就案件事实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所作的书面或者口头陈述。包括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所作的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面陈述的,应当提供原件,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时间,同时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口头陈述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三)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是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商品的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内容;

(二)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三)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四条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应当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信息、当事人信息、现场查明的事实等内容,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 域外证据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国外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授权文书、身份证明等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既包括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也包括办案机关通过有关渠道从域外收集、获取的证据。

域外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涉及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 对下列事实,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可直接予以认定: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经核查符合证据收集要求的;

(六)已为行政机关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七)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

对前款第二至七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并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应当作为定案根据。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接收或者依法调取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据或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不为当事人持有或者掌握的证据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八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可以责令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可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