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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0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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