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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30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保障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荧光灯管、家用化学品、铅蓄电池和镍镉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源头减量、系统治理、污染担责,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推动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和用地保障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科技、公安、供销合作总社、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第九条 鼓励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发应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本地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的布局和规模,所需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结合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管理需要,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储存、分拣、转运、处置等设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按照配置规范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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