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无不利影响的关联功能混合布置,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
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支持。鼓励企业依法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建设高标准厂房、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
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依法改造开发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制运行,依法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援助机制。
支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围绕重点产业开展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维权援助、信息咨询等知识产权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体系,鼓励企业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加大行政保护力度。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市级风险补偿基金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将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稳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保持制造业信贷合理稳定增长。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鼓励以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担保融资。
第十八条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依托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畅通数据共享交换通道。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监管,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清单共享开放数据,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上下级机构之间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政策措施,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达机制,动态梳理、及时公布、精准推送各类惠企政策。
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权利,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构建统一开放、运行高效、资源共享、规则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和监管,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举措,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建立助企纾困工作机制,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当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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