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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资产处置、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濒临破产企业识别保护制度,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运用重组、预重整等制度帮助企业脱困重生;落实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推动智慧破产平台迭代升级,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通过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的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同步办理、一次性办结,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健全纳税申报、社保登记、公积金管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等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联办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支持其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纠纷调处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措施,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方便市场主体办事创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推行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站)。推行综合窗口改革,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窗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多个办理渠道的政务服务事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编制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线下设置综合受理窗口,线上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为市场主体办事提供线上服务一事一评、线下服务一次一评的便捷渠道。

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改进。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去介质化应用。

第三十二条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推动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承诺后,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在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和水资源论证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评估费用由实施区域评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者整合,消除规划冲突。按照全省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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