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23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保护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彰显国际湿地特色的海洋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海洋经济及其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发展海洋经济应当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遵循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第五条 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海洋经济发展情况报告制度,市、沿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同级人民政府关于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经济发展专家咨询机制,支持设立来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海洋经济发展研究智库,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海洋经济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推进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引进培育海洋产业链核心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知识宣传,建设海洋科普教育和研学实践基地,提高全民海洋意识,营造全社会亲海、爱海、护海的良好氛围。
弘扬海洋文化,举办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
第二章 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海、近海、远海、深海各类产业发展,优化产业链分工,推进跨区域协作,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陆海资源统筹开发、产业协同发展的海洋经济总体布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经济总体布局,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海洋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洋经济发展主阵地作用,优化海洋空间资源和人才、资金等要素配置,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打造海洋经济新增长极。
内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创新海洋经济辐射联动模式,嵌入海洋产业链,打造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区。
中心城区应当发挥城市综合优势,提供科技研发、数字金融、信息技术等产品和服务,打造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鼓励开展产业体系、发展模式、管理机制创新实践。
培育以海洋新能源为重点的海洋产业特色园区,推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渔业等现有特色园区提质发展,创塑海洋特色品牌,打造海洋产业集聚高地。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现代化集疏运体系,推动大型化和专业化码头泊位、深水航道、高速公路、铁路支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港口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海洋新能源、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主导产业,优先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船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信息技术等潜力产业,合理发展沿海滩涂种植养殖产业,推动产品提档升级,实现产业提质增效。
第十四条 统筹利用沿海滩涂、近远海风光资源,推动“风光同场”海上清洁能源开发,促进海上风电、光伏发电融合发展。培育海上能源岛、新型储能、零碳负碳等未来产业,推进海洋新能源综合利用。加强技术创新和龙头企业引领,构建覆盖材料制造、关键零部件、主机制造、运营维护等环节 的海洋新能源全产业链。
第十五条 发挥淮河出海门户优势,完善海上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多式联运,拓展外贸货运航线,发展船舶经纪、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推进海洋交通运输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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