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献血条例(3)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无偿献血服务的志愿者因病致贫的,开展关爱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大中专院校可以将学生献血或者参加献血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有关考核加分。
在本市献血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自献血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本市各级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场所。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关爱献血者的奖励、优惠和优待等具体关爱措施。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献血激励机制,为献血者献血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民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适当给予补贴和补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无偿献血奖励和优待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荣誉、收回证书,追回其所获奖励以及相关经济利益,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固定采血点,擅自阻碍流动采血车停靠和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行政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参加献血,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