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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会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修改为“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建议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修改为“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

删去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还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审查同意”。

将第三款中的“建议答复件应当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修改为“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当同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网上办理平台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

(十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修改为“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

删去第二款。

(十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九)删去第二十条。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相关条款中的“代表建议”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二)将相关条款中的“人大常委会”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确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置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执法装备。

“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门具体分工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工艺、材料的推广应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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