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

“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安全生产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提升安全风险隐患信息实时动态感知、科学研判和快速响应处置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培育安全文化,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奖惩,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情况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任何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自己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放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作业活动的,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国家对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