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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干净、有序、安全、美丽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以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绿色低碳、共治共享的理念,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环卫工作人员及其劳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市容环卫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探索和实践城市管理新模式,提高市容环卫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对在市容环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

第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具体范围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第十一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为: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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