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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
(四)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设置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环卫公厕和社会公厕。其中环卫公厕,是指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厕所;社会公厕,是指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厕所。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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