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安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31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发展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内遵守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风貌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筑。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整体保护,兼顾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开展传统村落环境综合保护;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鼓励志愿者、公益组织等开展村史研究、传统文化整理、传统建筑修缮维护、政策宣传等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保护和发展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保护利用。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重点保护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山体植被、河湖水系、河塘沟渠、历史环境要素等,不得破坏与传统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传统村落内文化遗产相对集中、形成建筑组群的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区整体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第九条 传统村落实行分级名录管理制度。
中国传统村落和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警示、退出等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做好传统村落的普查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
第十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蕴含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和人文精神等,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的地域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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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