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3)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传统村落灾害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防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要求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强白蚁等病虫害检查,配合有关机构开展病虫害防治。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保护不力造成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损害,或导致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受到严重影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传统村落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从保护名录中退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