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三)设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具体负责专家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服务。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七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辖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自行采购。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示公共资源交易结果。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而未审批、核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设定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公平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禁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第十四条 变更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的变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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