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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七条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与运用,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失信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保障交易档案规范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将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备案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履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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