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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3)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淮海战役红色文化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鼓励开发淮海战役红色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八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等服务,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展览展示方式融合创新。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淮海战役红色资源收藏单位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弘扬活动。

第二十九条 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展览展示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确保完整、准确、权威。

第三十条 鼓励依托萧县蔡洼淮海战役总前委会议暨华东野战军指挥部旧址、宿州烈士陵园等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实践等基地,配备教育管理团队,发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淮海战役重要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驻地部队等开展合作共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淮海战役红色主题教育纳入教育课程,利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淮海战役重要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推动淮海战役红色文化进校园,将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传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将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教学活动,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淮海战役重要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教育。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淮海战役红色旅游线路、景点景区,培育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品牌,加快淮海战役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开发。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四条 本市与淮北市、临沂市、商丘市、徐州市建立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区域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弘扬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推动区域宣传、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和社科研究、党校(行政学院)、高校等机构以及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开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理论研究,打造学术交流平台,共享理论阵地资源,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联合进行史料征集整理和专项课题研究,共同形成理论成果,提升淮海战役红色文化的影响力。

第三十六条 推动区域淮海战役相关纪念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淮海战役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加强馆际业务交流。

第三十七条 推动区域宣传、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关单位在淮海战役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选题、培育、传播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打造有影响力的红色文艺精品。

第三十八条 推动区域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合作,丰富红色旅游产品,开发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圈。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区域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组建淮海战役红色教育联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的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专家委员会,对淮海战役红色资源认定和保护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领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管理人员、保护修复人员、讲解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相关志愿服务活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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