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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北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淮北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北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29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传承弘扬、保障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淮海战役红色资源,是指与淮海战役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下列红色资源:

(一)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其他重要的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

(二)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包括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书信、报刊、图书、声像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

(三)红色非物质资源,包括英雄模范人物、集体的形象、事迹,人民群众支前故事,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口述记忆、红色地名等;

(四)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第四条 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严格保护、规范管理、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将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总体方案,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督促检查、公开公布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以及与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与英雄烈士相关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监督以及烈士褒扬纪念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中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第九条 对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应当建立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调查认定的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县(区)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和征集、抢救工作,以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文昌宫、小李家)、淮海战役双堆集烈士陵园、华野指挥部旧址(草庙)、华野第十二纵队指挥部旧址等为重点,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及时将调查、征集结果提交本级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市、县(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根据淮海战役红色资源调查、征集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拟订列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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