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4)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其他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传承弘扬、保障监督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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