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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残留物料、污染物、污染设备设施进行安全处理,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十八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渗漏、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险情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十九条 输油管道、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和有毒有害物质。

产生、运输、贮存、处理污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处理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禁止丢弃、遗撒污泥或者擅自倾倒、堆放污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地等使用塑料防尘网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尘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不得在土壤中残留。鼓励使用有机环保的防尘网。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农家肥、有机肥等肥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具体方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绝回收其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需要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技术规范,制定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明确管控标准、防治措施、修复目标,不得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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