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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七、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八、废止《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国安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和办理过程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要求,2024年7月,省司法厅启动相关清理工作,对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逐条分析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讨形成清理目录。经充分协商,确定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以一揽子打包清理形式予以修改、废止,并形成《决定(草案)》,已经2024年12月4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改和废止的主要内容

(一)拟修改8件地方性法规

1.《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省人大代表、出租汽车驾驶员通过多种方式,提出修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年龄限制的建议。目前,杭州、广州、青岛、深圳等市已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从60周岁延长至65周岁,故建议删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年龄限制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6月28日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身份界定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了对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并对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方式和有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我省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与之存在冲突,故需修改。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未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其他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已废止,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再作为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故建议删去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关表述。

4.《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取消申请台站迁建提前时间的规定,据此需对我省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删除了关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采伐、损毁、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已作了相应处罚规定,故需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和重复内容进行修改。

6.《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条例中“具体表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与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中“关于海外侨胞代表人士授荣工作由省海外统战工作协作机制负责组织”的规定不一致,故建议相应修改以使表述统一。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关于华侨来本省定居的申请受理、审批及公安机关相关职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等规定不一致,需作相应调整。

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系参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进行规定。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立法的参考依据已被废止,故我省法规第十四条第二款需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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