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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4)

五、关于暂不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

草案第十条决定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例对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促进高质量发展仍具有一定的作用,目前不宜废止,建议慎重研究。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为,在法规清理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省政府也在草案中提出废止该条例。《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咨询评估报告》(咨社会〔2022〕1604号)认为:“2016至2020年,示范区建设又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规划制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一批支撑性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一批标志性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带动安徽经济增长‘主引擎’作用进一步增强”,同时,对示范区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新的建议。该条例对示范区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法治保障作用,暂不宜废止,待新一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出台后,再根据要求研究废止或者修改事宜。因此,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删去草案第十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废止《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有效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我省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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