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八十二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已经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24年12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第七条 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行为不服;
(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代理管理的行政行为不服;
(六)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七)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八)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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