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4)
(四)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中国或者马尔代夫公认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五)货物,是指产品或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七)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八)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货物或者材料;
(九)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等;
(十)《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x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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