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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三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育与发展

第三章 活动与规范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落实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科教兴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大战略。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合法、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教育、培训和就业,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教育供给与人力资源需求的匹配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人力资源畅通流动,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网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功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监督会员活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培育与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中,应当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综合运用区域、产业、土地、财政、教育、科技等政策,完善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打造诚信经营、服务优质的示范性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和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高新技术企业,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就业、人才、服务业等相关领域资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延伸,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推动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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